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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委要求各地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15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58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限期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通知》印发了各地区国家电网企业供电的10234个高耗能企业名单,要求各地逐个甄别后,区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分别执行相对应的差别电价,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加强社会监督。2007年12月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   《通知》规定,逐步取消国家出台的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对铁合金行业的电价优惠,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对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价格,原则上应在2007年内予以取消,个别电解铝企业电价优惠较多的,2007年内先取消电价优惠5分钱,其余优惠2008年内取消;对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通知》重申,各地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用电名义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的,要立即停止。   《通知》还强调,今年四季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对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地区或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提请国务院通报批评。   据悉,差别电价政策是国家200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重要宏观调控措施。主要是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不同的电价政策,其中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的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实行电价加价。三年来,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技术升级和节能降耗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执行时间滞后、对高耗能企业摸底甄别工作不够深入、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尚未全部取消等问题。《通知》的出台,将对全面、及时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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