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审查结果核准下达各煤矿生产能力,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是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最终环节。只有这样,才能赋予煤矿法定生产能力,为依法生产和依法监管提供依据。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是贯彻《行政许可法》、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知强调,凡参加2006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目前正常生产的煤矿,均应核准下达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核准下达的生产能力,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审查批复的结果,一律不得突破。在国家审查批复下达后,各地政府已经公告关闭的煤矿,不再下达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正在制定资源整合方案或正在研究关闭煤矿名单,不能成为拖延下达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和换发新证的理由。决不允许目前仍在生产的煤矿没有核定生产能力、持已失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违规和盲目从事生产。
????通知强调,所有目前处于生产状态并核准下达了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煤矿,均应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不能因为下一步将有部分煤矿实施资源整合或被列入关闭名单,就一味地等待,拖延整体换证进度。国家下达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后,已经公告予以关闭的煤矿和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换发新证,并应及时吊销目前持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在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的煤矿,以及因安全事故等原因正在实施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在完成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和复工验收后,再予换发新证。
????通知要求,各产煤省(区、市)在新证换发工作中,对上报的资料要严格进行审查,确保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生产能力与核准下达能力一致。要建立资料审查责任制,层层负责,绝不允许不负责任地随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