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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有车位,就可自建充电桩
发布时间:2016-05-19        浏览次数:130        返回列表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就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印发相关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到2020年,将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山东将在公共服务领域、居民区、政府机关等单位、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和国省道5个重点领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并力推用户在个人停车位上配建充电设施。

焦点一 5年内济南将建34000个充电桩

到2020年年底前,济南将建成95座充电站和34000个充电桩。

据了解,山东将在省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今年就完成京沪、京台、青银、青兰等既有高速公路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年完成省内所有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快充网络建设。另外,《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快充设施。

焦点二 电动汽车车主可自建充电设施

《实施意见》提出,将力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另外,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同时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大建设充电桩用地支持力度。仅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融合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综合服务。

焦点三 新建住宅停车位须100%配建充电设施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另外,《实施意见》还制定了较明确的价格支持政策。山东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